賀州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依法依規、市場導向、優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務社會的原則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賀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轄區內各縣級煙草專賣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準許其從事卷煙、雪茄煙、消費類煙絲零售業務的地點、場所。
第四條 除本規劃另有規定外,下列區域新增零售點按以下距離標準設置:
(一)市區(縣城)范圍內街道、巷弄的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50米以上。
(二)城鄉結合部和鄉鎮政府所在地范圍內街道、巷弄的零售點間距要達到200米以上。
第五條 已設置1個以上零售點的行政村不再新增零售點,未設置零售點的行政村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六條 下列區域的新增零售點除符合所在區域距離標準外,還需符合以下標準:
(一)封閉式居民小區內的零售點可設置1個。
(二)公園、旅游景區內的零售點可設置2個;姑婆山國家森林公園、十八水景區、賀州玉石林景區、大桂山森林公園正門口外半徑200米范圍內的零售點可設置2個。
(三)大專以上院校內零售點可設置2個。
現有零售點總數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數量的區域不再新增零售點。
第七條 下列區域新增零售點,無間距要求,也不作為其他區域零售點的參照點,按以下標準設置:
(一)市區(縣城)單層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或鄉鎮單層營業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總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百貨商場、購物中心等)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總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樓、酒店、飯店、夜總會、歌舞廳等娛樂服務類經營場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四)封閉式且生產經營場所總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冊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的生產制造企業、獨立工礦企業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五)軍事管理區、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區域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六)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七)火車站、汽車站內(含售票廳、候車廳、大廳區域內各通道及走道)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八條?廣西區政府改革試點的流通企業設立的品牌直營連鎖便利店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要達到20米以上,且不受本規劃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布局標準限制,同時不作為合理布局間距的參照點。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與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距離,市區(縣城)在100米范圍內的,城鄉結合部、鄉鎮、農村在50米范圍內的。
(二)經營場所屬于生產、銷售、存儲化肥、化工、農藥等有毒有害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條?市區(縣城)及鄉鎮街道、巷弄的范圍以民政部門命名的范圍為準;申請點符合本規劃兩條(款、項)以上具體規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請人的原則決定具體適用條(款、項)。
第十一條 本規劃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可通行的最近距離,零售點間距測量規則按照《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規則》(附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劃所稱“行政村”是指依法設有村民委員會的村一級單位或組織。
第十三條 本規劃所稱“封閉式”是指區域外圍有固定圍墻或隔離障礙,實行保安執勤對出入車輛和外來人員進行登記盤查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本規劃所稱“營業面積”是指營業區域面積,不包括倉儲、辦公區、廚房、員工操作室等消費者無法進入的輔助設施區域面積,營業面積采用實地勘驗與房產證明材料登記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劃所稱的“以上”、“范圍內”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劃公布施行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屬本規劃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十七條 本規劃由賀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劃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
在本規劃施行前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尚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適用原規劃。
文件下載:
關聯文件: